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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19号
发布时间:2025-05-2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666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5-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119号
当事人:醴陵市园边果蔬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W9QK6E
住所:醴陵市国瓷街道源门铺组城北安置区11栋1号
法定代表人:王**
2025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至醴陵市国瓷街道源门铺组城北安置区11栋1号的“醴陵市园边果蔬店”经营场所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外标“海天 海天酱油 金标生抽”(以下简称海天生抽),生产日期:20230809 JS110666B、规格为净含量:1.28L/瓶, 保质期:18个月,食品已于2025年2月9日过期,共计12瓶,另有外标“桑港® 干黄酒”(以下简称黄酒),规格为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3/01/03,保质期:24个月,食品已于2025年1月3日过期,共计有3瓶。以上食品在检查日止均超过保质期。为查清事实,于2025年3月25日经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经依法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条第(4)项规定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19年1月2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 JY14302810313231)。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于2023年10月从醴陵市彩平南杂店购进的外标“海天 海天酱油 金标生抽”(以下简称海天生抽),生产日期:20230809 JS110666B、规格为净含量:1.28L/瓶, 保质期:18个月,食品已于2025年2月9日过期,共计12瓶,当事人共购进18瓶,进货价格28元/瓶,销售价格34元/瓶,已经销售完6瓶,剩12瓶没有售出,计货值金额为408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醴陵市彩平南杂店购进外标“桑港® 干黄酒”(以下简称黄酒),规格为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3/01/03,保质期:24个月,食品已于2025年1月3日过期,共计有3瓶一共购进了6瓶,进货价格是24元/瓶,销售价格是35元/瓶,已销售3瓶,剩余3瓶没有销售,计货值金额为105元。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货值513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财务账目,过期食品未售出,未获得利润。
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行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当罚(2025)13-20032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黄酒3瓶,海天生抽计12瓶;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黄酒,规格:净含量:500ml/瓶,计3瓶;有海天生抽,规格为净含量:1.28L/瓶,共计12瓶,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为513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财务账目,过期食品未售出,未获得利润;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醴市监强措字【2025】13-20032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对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当罚(2025)13-200325)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
证据(七)、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1、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2、当事人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第10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和食品进货台账,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获利情况,从现有证据出发,本局认定当事人只有查获的这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13元,没有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 .减轻情形: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海天 海天酱油 金标生抽”( 生产日期:20230809 JS110666B)12瓶,“桑港®”牌黄酒(生产日期为:2023/01/03)3瓶;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