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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20号

发布时间:2025-05-2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20

                                               

 

 

 

当事人:醴陵市姐妹钢材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3UK39X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路25号              

经营者:李**                                                    

2025年3月12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管理股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5-05号)及相关材料。附件检验报告(JZ240212JC0054)显示当事人被抽样检验的生产单位为宏阳钢材,型号规格为Φ4mm,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的冷轧带肋钢筋重量偏差、横肋间距不符合GB/T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标准,结论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检查现场,当事人已无被抽检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7日呈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24年12月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冷轧带肋钢筋进行了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并出具报告编号为JZ240212JC0054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查的生产单位为宏阳钢材,型号规格为Φ4mm,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的冷轧带肋钢筋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重量偏差、横肋间距不符合GB/T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标准,依据《2024年湖南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ZXXZ006-2024,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JZ240212JC0054)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当事人供述其经营的涉案冷轧带肋钢筋系2024年7月1日从一流动钢筋销售车辆购进的。共购进350公斤,购进单价为3.2元每公斤,销售单价为3.4元每公斤。截止案发时已全部售出无库存,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的冷轧带肋钢筋无法召回。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总额为1190元,获利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管理股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5-05号),证明本案件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212JC0054),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生产单位为宏阳钢材,型号规格为Φ4mm,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的冷轧带肋钢筋系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5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发现抽检批次的冷轧带肋钢筋库存。

证据五:对当事人经营者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结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购进、销售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照片1张,商品供货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购进数量及单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5年5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11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五章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处罚款1568元,共计罚没款163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