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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23号

发布时间:2025-05-28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23

                                               

 

 

 

当事人:醴陵市微笑超市国瓷新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97WUY1W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国瓷新城4#栋101-108室

经营者:文**

2025年4月10日,本局接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5〕第37号)及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一案移送本局调查处理。根据移送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局批准,于2025年4月10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取得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是2023年2月17日在本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销售和烟草制品零售。2025年4月3日下午,醴陵市烟草局、公安局和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查获了当事人的卷烟31个品种,其中:(1)白沙(硬蓝尚品)2条,单价:160元/条,金额: 320元;(2) 白沙(精品)7条,单价:110元/条,金额: 770元;(3) 芙蓉王(蓝)2条,单价:350元/条,金额:700元; (4) 双喜(软珍品好日子)3条,单价:160元/条,金额:480元; (5) 芙蓉王(硬)5条,单价:250元/条,金额:1250元; (6) 红塔山(新时代)2条,单价:100元/条,金额:200元; (7) 黄鹤楼(硬奇景)2条,单价:300元/条,金额:600元; (8) 白沙(硬红运当头)2条,单价:200元/条,金额:400元; (9) 双喜(软经典)2条,单价:120元/条,金额:240元; (10) 玉溪(软)2条,单价:230元/条,金额:460元; (11) 中华(软)2条,单价:700元/条,金额:1400元; (12) 中华(硬)2条,单价:450元/条,金额:900元; (13) 双喜(莲香)3条,单价:150元/条,金额:450元; (14) 白沙(软和天下)1条,单价:1000元/条,金额:1000元; (15) 白沙(和天下)2条,单价:1000元/条,金额:2000元; (16) 芙蓉王(硬中支)1条,单价:300元/条,金额:300元; (17) 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单价:400元/条,金额:400元; (18)利群(夜西湖)1条,单价:200元/条,金额:200元; (19) 芙蓉王(硬红宝石)1条,单价:320元/条,金额:320元; (20)利群(长嘴)1条,单价:220元/条,金额:220元; (21)利群(楼外楼)1条,单价:220元/条,金额:220元; (22)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单价:150元/条,金额: 150元;(23)白沙(软)1条,单价:90元/条,金额: 90元;(24)利群(新版)1条,单价:180元/条,金额: 180元;(25)白沙(硬和气生财)1条,单价:550元/条,金额: 550元;(26)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单价:230元/条,金额: 230元;(27) 双喜(硬经典1906)1条,单价:180元/条,金额: 180元;(28) 南京(炫赫门)2条,单价:190元/条,金额: 380元;(29)双喜(花悦)1条,单价:160元/条,金额: 160元;(30)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条,单价:1000元/条,金额:1000元;(31)云烟(细支云龙)2条,单价:150元/条,金额:300元;上述卷烟规格均为200支/条,合计57条,经烟草部门核价总计金额16050元。上述卷烟是当事人2025年2月份从一些零售户收购而来,均用于当事人店铺销售给消费者,截止目前上述卷烟被查获均未售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活动,因当事人购进烟草制品未建立烟草制品出、入库制度,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烟草制品和销售烟草制品的相关书证记录,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16550元(其中包含烟草部门已核价未销售的16050元的烟草制品和当事人自认已销售烟草制品经营额5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移送材料清单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向本局进行了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2.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经营者的个人信息的事实;

证据3.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两张),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的品种与数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证据4.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2025年4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复制(提取)单六份,证明:1、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有31个品种合计57条卷烟;4、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的品种与数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5、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5.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物品返还清单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相关卷烟已全部返还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6.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已就涉案卷烟的价格进行认定,确定了当事人已购进未售出烟草制品的涉案金额为1605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7.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无证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持有有效的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8. 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移送情况调查报告,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将此案向本局移送的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9. 2025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图片,证明:1、当事人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有31个品种,合计57条卷烟用于销售;3、涉案卷烟的来源情况及销售情况;4、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活动,违法经营总额16550元及无违法获利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据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11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据《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16550元且无违法获利。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处以罚款4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