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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2号
发布时间:2025-05-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681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5-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2号
姓名:白**
身份证号码:612724************
身份证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韩岔镇吴兴窑村******
现居住地:醴陵市花园庵******
联系电话:135********
你于2025年3月19日15时58分在醴陵市金塔·金色锦城南出入口实施了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19日在醴陵市金塔·金色锦城南出入口,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的经营工具为一辆不锈钢的手推车,上载有煤气罐、燃气灶及待出售的臭豆腐,摊位字号为:羅记臭豆腐,具体尺寸为长2.5米,宽1.2米,占地面积为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5〕第0001814号)
4、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2号)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5〕 第1002号)
9、调查(询问)笔录
10、当事人白**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对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2号),并要求你于2025年3月19日16时30分前将经营工具撤离,并保持卫生整洁。我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14时58分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1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5月14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2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