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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9号
发布时间:2025-05-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683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5-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9号
名称:醴陵市****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
经营者:徐*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小区*****
联系电话:137********
你于2025年3月31日14时55分在新华联广场状元华府D区3号楼10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31日14时55分在新华联广场状元华府D区3号楼103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事实成立。经现场勘验,你设置的户外广告材质为:不锈钢骨架+铝塑板+发光字,内容为:贩冰冰、冰淇淋批发,规格尺寸为:长5米、宽1.1米、面积为5.5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9号)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5〕第1009号)
6、调查(询问)笔录
7、醴陵市美意广告中心营业执照影印件
8、醴陵市**中心经营者徐*身份证影印件
9、醴陵市贩**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10、醴陵市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影印件
11、《贩冰冰广告招牌制作协议》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9号),并要求你于2025年4月3日12时00分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5年4月3日14时59分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1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5月14日当场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决定对你: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2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