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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7号
发布时间:2025-05-29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69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5-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7号
姓名:文**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马脑村*****
联系电话:150********
你于 2025年3月27日15时51分在醴陵市建设西路B栋11号门面前人行道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27日15时51分在醴陵市建设西路B栋11号门面前人行道,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物品为醴陵市建设西路B栋11号门面室内装修拆改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具体尺寸为长5米,宽2米,面积为10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5〕第0001078号)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7号)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5〕 第1007号)
8、调查(询问)笔录
9、当事人文**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醴陵市郁**女装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11、醴陵市郁**女装店经营者廖**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7号),并要求你于2025年3月28日10时00分前自行清除,恢复原状。我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9时56分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100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5月14日当场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2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