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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8号

发布时间:2025-05-2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08

姓名:张**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玉屏山村******

联系电话:186********

你于2025年3月27日17时54分醴陵市建设西路B栋11号门面前人行道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涉嫌违反《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于2025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27日17时54分醴陵市建设西路B栋11号门面前人行道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事实成立。经现场勘验,你驾驶牌照为:湘02F****手扶拖拉机,并叫徐**驾驶牌照为:湘02F****手扶拖拉机帮忙运输建筑垃圾,装载建筑垃圾的地点为醴陵市建设西路B栋11号门面前人行道,运输6车建筑垃圾,共12方,处置建筑垃圾的地点位于玉屏山。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8号)

3、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5〕第1008号)

6、调查(询问)笔录

7、当事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

8、当事人张**的驾驶证复印件

9、当事人张**的行驶证复印件

10、湘02F****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徐**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对你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08号),并要求你于2025年3月28日9时00分前停止运输建筑垃圾,并清理已处置的建筑垃圾。我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9时41分、55分进行复查,发现你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5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字〔2025〕第1008),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5月14日当场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526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