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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4003号

发布时间:2025-05-29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4003

名称:醴陵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

经营者:叶**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

联系电话:133********

你于2025年05月12日,在醴陵市云岩路实施了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05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05120958分,在醴陵市云岩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5月09日09时31分、2025年05月11日08时39分,均发现你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多次出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店外堆物经营的物品为:车辆维修后更换下来的旧轮胎和更换轮胎所使用的工具,其店外堆物经营的占地面积为长4米,宽1.5米,合计6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三);

4、《涉嫌违法通知书》;

5、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调查(询问)通知书》;

10、调查(询问)笔录;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05121037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4003号),责令你2025年05月13日08时00分前将店外堆放的轮胎、工具转移进店。我机关于 202505130931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4003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1800.00)的行政处罚。

202505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4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0516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立即停止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18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5  26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