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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354号
发布时间:2025-05-30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2749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5-3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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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5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018,联系 电话:153****3397,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滴水井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涉嫌使用4500千克以上 (不含4500千克)普通货运车辆(湘BA****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 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5月14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8、18020817077)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人民检察院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示意运行至该地的湘BA****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驾驶员是你,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是醴陵聚成建材有限公司,该车实际所有人是你。车上装载10吨混凝土(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醴陵市聚成建材有限公司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醴陵市320国道安置区,此趟运费300元(由你收取,暂未收取)。你 当场提供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证号: 430************018;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但不能提供该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信息查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经过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5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 “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