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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74号 

发布时间:2025-05-30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7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17,联 系电话:199****9095,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区荣坪村******,职业:驾 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上级机关交办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湘BDB****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接醴陵市信访局转办国家信访局投诉案件时发现, 乘客投诉的网络预约车湘BDB****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核实,该车车牌湘BDB****,车型为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乘客通过“滴滴出行”手机软件APP下单,乘客手机订单显示4.54元,你于2025 年3月9日9点21分通过“滴滴车主”手机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醴陵市睿睿食品商行至醴陵东站,中途你与乘客发生争执,你取消了订单,订单显示实收费用0元,原账单5.3元,退费项-车费5.3元,你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证号为:430************117),但是不能提供湘BDB****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手机订单图片、网上信访事项基本情况 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刘**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7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68)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少于五 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 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