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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77号
发布时间:2025-06-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09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77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65****)
地址: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周坊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郭** 职务:矿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未建立防汛责任制;2、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尾矿库库尾用砂包拦挡库内积水,不利于库内积水及时排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 (湘株醴) 应急检查〔2025〕409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 记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湘株醴) 应急现记〔2025〕396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湘株醴) 应急责改〔2025〕186 号,证明 2025 年 4 月 2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 (矿长郭**、尾矿库安全负责人王**各一份) , 证明 2025 年 5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取证。
第五组证据:《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安 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有地下矿山开采、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资质。
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组证据:矿长郭**、尾矿库安全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矿长郭**、尾矿库安全负责人王**有效身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各一份,证明矿长郭**、尾矿库安全负责人王**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1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地质矿山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洪鑫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你单位上述问题 1 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三章第二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问题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尾矿库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一条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三章第二节《尾矿库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和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款的规定,责令 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问题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三章第二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和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