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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78号
发布时间:2025-06-04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11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78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军成盐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73****)
地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水电站内)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2025 年 5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军成盐化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防雷检测报告 2025 年 4 月 18 日到期,逾期 21 天。)
主要证据: 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463 号,证明 202 5 年 5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军成盐化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432 号,证明 2025 年 5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军成盐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现场确认情况属实,证明醴陵市军成盐化厂违法事实。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06 号,证明 2025 年 5 月 9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军成盐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四组证据:醴陵市军成盐化厂主要负责人李*、安全生产管理员黄**的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应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证,现场询问情况。
第五组证据:醴陵市军成盐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醴陵市军成盐化厂是合法企业。
第六组证据:醴陵市军成盐化厂《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是军成盐化厂有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醴陵市军成盐化厂证明法人代表李*、安全员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人代表李*、安全员黄**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资质。
第九组证据:隐患照片 2 张,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
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 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违法行为情形 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