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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78号
发布时间:2025-06-05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037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6-0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7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汤*,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51,联系电话:151****2737,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茶山镇大西龙村******,职业:驾驶 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湘BF0****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5月21日16时01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10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醴陵东站进站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你驾驶湘BF0****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醴陵东站进站口下客,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查,该车车牌号为湘BF0****,车型为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驾驶员与车主都是你,车上载有一名乘客,是乘客通过“花小猪”手机APP下单,订单显示全程一口价11.65元,2025年5月21日15时44分49秒你通过“花小猪司机端”手机 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单接单,从康乐手机专卖店到醴陵东站。你的手机订单显示该趟车费10.53元(未支付)。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未查询到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你也不能出示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手机订单图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7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 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69)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 二百元以上少于一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