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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401号

发布时间:2025-06-05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40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醴陵市*****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W66,经营许可证:430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曹**,公司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村****,联系电话:130****3588。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所属车辆 (湘BZ****)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 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 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所属车牌号为湘BZ****三轴载货汽车于2024年06月21日23时02分01 秒,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交通运输局在东城大道S327线K31+465M(篾织街)不停车检测点设置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9600千克,车货总质量限定标 准为25000千克,超限14600千克,超限率58.4%,速度17km/h。经调查,该车装载的货物为渣土(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柳家湾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醴陵市板杉镇。你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湘BZ****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已通过路侧 电子情报板、短信告知你公司,并告知你公司处理地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本公司委托代理人汤**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 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5月30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401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 “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违法程度:较 重,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五百 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