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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80号
发布时间:2025-06-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188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8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A0****)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清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易**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清水工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22 号药物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药量 80kg)工房内实际存放已混合好药物 13 桶(14.4kg/桶),合计药 量 187.2kg;2、查询风险预警视频监控系统发现 2025 年 5 月 16 日 05 时 30 分至 07 时 40 分,24 号装药(危险等级 1.1-2 级,限员 1 人)工房内一人在内从事线香类产品装药工序作业,期间一人同时在工房门口卸载封口剂,两人同时作业时间长达 1 分 30 秒钟;该员工将已装好药未封口的药饼未中转至药饼中转间, 而是直接存放在工房门口通道上。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498 号,证明 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 应急检通〔2025〕192 号,证明 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 2025〕465 号,证明 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33 号 ,证明 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易**、职工何**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清水工区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有玩具类(线香型/晨光花,C、D)级;爆竹类(C)级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易**、职工何**各 1 份),证明总经理易**、职工何**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总经理易**《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 1 份、职工何**《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总经理易**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何**持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组证据:违规照片 5 张、违规视频 4 份,经该公司负责人易**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清水工区超出工房规定药量储存药物和超员作业、改变工房用途、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易**任命书 1 份,证明总经理易**是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检查场所 22 号药物中转(危险等级 1.1-2 级,限药量 80kg),该工房超出工房规定药量储存药物的行为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 术规程》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 、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被检查场所 24 号装药(危险等级 1.1-2 级,限员 1 人)超出该工房规定人员作业和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的行为不符合 GB:1 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 4.2"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 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和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 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 )房用途和危险等级"及第 10.1.15:"不应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或者擅自带离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