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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86号
发布时间:2025-06-1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195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86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华为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1812****)
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八里庵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2025 年 2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华为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企业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抛丸区现场有积尘未及时清扫;2、粉尘废铝屑、铝合金粉等堆放区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集聚、防潮措施。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8 0 号,证明 2025 年 02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华为机械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79 号,证明 2025 年 02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华为机械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38 号 ,证明 2025 年 02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华为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1、企业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抛丸 区现场积尘严重;2、粉尘废铝屑、铝合金芬等堆放区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集 聚措施、防潮措施等隐患;
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华为机械有限公司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五组证据:现场违规照片 4 张,经该公司安全员柏*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华为机械有限公司 1、企业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抛丸区现场积尘严重;2、粉尘废铝屑、铝合金芬等堆放区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集聚措施、防潮措施的违 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六组证据:询问通知书拒绝签字送达回执 2 份。
上述问题 1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 0 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问题 2 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第九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上述问题 1、问题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 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上述问题 1、问题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