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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8005号
发布时间:2025-06-11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206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6-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8005号
姓名:甘*
身份证号码:430624************
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古塘乡潭堤村*****
联系电话:181********
你于2025年04月08日09时21分在醴陵市渌江大道实施了设置户外招牌不符合技术规范影响市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4月0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04月08日在醴陵市渌江大道设置户外招牌不符合技术规范影响市容案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发现,该户外招牌内容为:“盛源门窗厂”,材质为:钢架结构、PVC字,面积为:(长5米*高1.2米)6平方米,设置位置为:盛源门窗厂内厂房房顶上。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通知书;
4.调查(询问)笔录;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7.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04月08日对你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8005号】,责令你于2025年04月10日08时00分前自行拆除该户外招牌,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10日08时41分进行复查,你未按照责令改正要求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设置户外招牌不符合技术规范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5.1.4-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招牌设施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户或阳台下沿线;招牌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的规定。现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违规户外招牌,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05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8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05月13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责令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违规户外招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9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