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24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24

                                               

 

 

当事人:株洲菲欧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084HT09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二期

法定代表人:何**       

2025年3月24日,本局收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据案件交办通知书》(株市监交办〔2025〕34号),文件内容为收到湖南省价监竞争局的线索移送函,要求本局对菲欧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促销的3条线索依法处理。案件线索信息如下:抖音直播间名称:季颜服饰旗舰店,公司名称:株洲菲欧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D084HT09,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二期4栋5楼517室,法人代表:何**。第1条:直播日期:2025年2月1日21:37:31,违法情况描述:时间:00:26:47-00:27:00,主播宣称:“这款衣服年前清仓259,今天新年第一场直播,259不要了,199都不开,1号链接领券下单到手169块钱”,实际上之后的2月4日、2月5日也在用同样的促销手段,涉嫌虚假促销,直播链接:https://ossview.saicjg.com/wj-live/2025/02/01/746638801738417035.mp4;第2条:直播日期:2025年2月4日22:40:01,违法情况描述:时间:01:00:25-01:00:40,主播宣称:“年前清仓259元,今天领券下单到手169块钱,拍得到就有,买不到没有就没有了,这个价格就至此为止了”,直播中反复使用此类话术,并且2月1日、2月5日也使用了同样的促销话术,涉嫌虚假促销,直播链接:https://ossview.saicjg.com/wj-live/2025/02/04/746750031738679981.mp4;第3条:直播日期:2025年2月5日20:50:30,违法情况描述:时间:00:24:10-00:24:29,主播宣称:“300的品质感,今天清仓亏欠卖的,169元,明天后天就没有了,还有两单库存,能付款就拍,拍不了就没有了”,直播中反复使用此类话术,且2月1日、2月4日也使用了同样的促销话术,涉嫌虚假促销,直播链接:https://ossview.saicjg.com/wj-live/2025/02/05/746787271738759811.mp4)

本局于2025年3月27日对当事人的直播视频、抖音店铺及数据固定了证据。2025年3月28日和2025年4月1日分别对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抖音展示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仓库地址为抖音展示地址,仓库主要负责发货和售后服务。当事人主要通过线上直播方式销售直播店铺内的季颜品牌服装。2025年4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分别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抖音店铺信息、产品检测报告、服装进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评论记录、商标注册证、主播身份证复印件、主播劳务合同等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的受托人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二期4栋5楼517室,仓库地址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金山科技工业园金山路428号6栋401室。当事人聘请主播在抖音店铺的直播间销售季颜品牌服装。省局交办的3条涉嫌违法线索内容均为当事人直播销售季颜品牌棉服,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在株洲市对该棉服进行直播销售。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该棉服在当事人的抖音店铺共产生45400笔订单,其中已关闭的有33748笔订单,已完成的有11652笔订单,已完成的订单总金额为1987701.77元。该棉服没有以259元/件的价格销售过,销售价一直为169.99元/件,当事人没有调整过销售价。

另查明当事人主播在直播中还声称:“外层五防(防风、防水、防油、防污、防静电),5秒恒温锁温,比羽绒服保暖,免熨烫打理。”、“可线下专柜验货”、“纪颜服饰旗舰店,有300多家实体门店”、“直播间做5年,回购率达到了80%,好评率98%。”等内容。而2025年1月份该棉服的好评率为89.9%。2025年1-3月份该棉服的好评率为89.3%;当事人没有开设实体门店;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宣传内容由当事人提供给直播主播,再由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据案件交办通知书》(株市监交办〔2025〕34号)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证据提取单》1份及光盘3张,证明:当事人抖音店铺信息、直播间直播记录视频,抖音直播间宽松棉服外套产品监测录屏及监测录屏全过程的录屏记录;

4、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3份共18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彭*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共18页,证明:省局交办的违法线索属实,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三项内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直播画面截图3张,主播身份证复印件2张,证明:省局监测的3条直播视频属实,直播时的主播为当事人的员工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主播服装分销合作合同》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聘请主播直播销售服装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店铺信息及季颜品牌宽松棉服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销售信息表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抖音直播销售季颜品牌棉服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季颜品牌棉服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订单记录表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季颜品牌棉服一直为169.99元/件,没有以259元/件的价格销售过,也没有调整过销售价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季颜品牌棉服2025年1月-3月好评情况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季颜品牌棉服好评率为89.3%,没有达到直播时宣传的好评98%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抖音店铺直播情况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2025年2月份在抖音店铺直播的开播时间;

13、当事人提供的《欣焯怡销售单》2份及荷塘区欣焯怡服饰加工厂营业执照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买季颜品牌棉服的来源及单价;

14、当事人提供的季颜品牌棉服的检测报告一份及商标注册证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季颜品牌棉服的相关资质。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5年4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9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也可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局邮寄陈述申辩材料,以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经营困难、首次违法的理由,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棉服引起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当事人经营困难、首次违法的理由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中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局不予采纳。本局于2025年5月12日向当事人邮寄《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签收。

本局认为,当事人直播销售服装过程中利用话术,宣传虚假促销信息及虚假商品信息的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

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三项内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且当事人店铺的涉案商品产生订单数45400件,已完成的订单有11652笔,已完成的订单金额为1987701.77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第三条“【裁量基准】4.从重情形:涉及3项以上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或者宣传已发布,发布费用超过10万元或在两个以上省市发布等情形;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规定,可予以从重处罚;再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从重、从轻情节,决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第三条“【裁量基准】3.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万元以上少于76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予以一般情形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第三条【裁量幅度】的一般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本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