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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26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232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126号
当事人:醴陵市舞动绮缘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RC938XH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瓷城大道(解放路)66号温馨家园A栋116号门面
经营者:皮**
2025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间的冷冻柜中,存放有各种待用于生日蛋糕加工的原材料,其中已拆封的“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抹茶味代可可脂巧克力”、“柠檬味代可可脂巧克力”检查时均已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行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本局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4年8月7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从天津市福厦食品有限公司的网店“古缇思食品旗舰店”以每包2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种风味的“古缇思”牌“代可可脂巧克力”,每种各购买了一包。其中“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抹茶味代可可脂巧克力”(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2024年11月6日又以同样价格在该网店购买了两包“古缇思”牌“柠檬味代可可脂巧克力”(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上述三种巧克力购买回来后当事人用于生日蛋糕的裱花制作,购买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该三种代可可脂巧克力本应在其有效期届满时停止用于食品生产,但至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加工间待用的食品原料中仍存放着这三种用于蛋糕加工的代可可脂巧克力。其中“古缇思”牌“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生产日期:2024年4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现场称重剩余409克。“古缇思”牌“抹茶味代可可脂巧克力”(生产日期:2024年3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现场称重剩余677克。“古缇思”牌“柠檬味代可可脂巧克力”(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千克),现场称重剩余693克。以上三包“代可可脂巧克力”未拆封时货值是89.7元。因该三种巧克力是用于生日蛋糕的裱花制作,且当事人无制作销售记录,三种巧克力超过保质期后制作的生日蛋糕的数量和货值无法核实。 检查时我局依法对三包(已拆封)超过保质期的“古缇思”牌“代可可脂巧克力”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记录表。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原材料的购入、使用和生日蛋糕的销售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三种食品原材料的情况。
7.商品网店订单、网店营业执照截图。证明三种的购入情况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
8.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
9.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制售生日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品种单一,货值为89.7元,过期时间较短,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6“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初次违法;2.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所指的情形。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 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 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草莓味代可可脂巧克力”409克、“抹茶味代可可脂巧克力”677克、“柠檬味代可可脂巧克力”693克);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