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28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234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128号
当事人:醴陵市福祥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MWAM9D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神仙街
经营者:殷*
2025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1、“噜渴look®酸奶饮品”食品(生产日期:2025年02月24日,保质期:25天,数量:8瓶);2、“TSINCTAO”青岛啤酒(生产日期:2024年07月26日,保质期:180天,数量:44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它食品混放在一起待售。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局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
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取得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并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醴陵市福祥酒店是2019年11月5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从醴陵市达亿商行购进120瓶“TSINCTAO”青岛啤酒,进货价为3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已查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向消费者销售3瓶,其中44瓶被执法人员查获,扣押的该产品货值金额为220元,当事人在销售期间未建立销售台账,其余73瓶销售情况已不可查;于2025年3月7日从线上“多多买菜”平台购进12盒“噜渴look®酸奶饮品”,进货价3.64元/盒,销售价为8元/盒,已查明在超过保质期后向消费者销售4盒,剩余8盒被执法人员查获,扣押的该产品货值金额为64元;以上扣押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84元,违法所得合计23.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5年3年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十份,证明:1、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情况;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噜渴look®酸奶饮品”和“TSINCTAO”青岛啤酒已经超过保质期且与其它食品一同摆放待售;3、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者全程在场;4、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3. 2025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楚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噜渴look®酸奶饮品”和“TSINCTAO”青岛啤酒已经超过保质期且与其它食品一同摆放待售;3、涉案产品的基本情况;4、涉案产品的进销货情况;5、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84元、违法所得27.44元的事实。
证据4. 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TSINCTAO”青岛啤酒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进货单据照片一份,“噜渴look®酸奶饮品”订单截图一份,店内点菜单三份,证明:1、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2、涉案产品的进销货情况;3、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84元、违法所得27.44元的事实。
证据5. 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整改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1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284元,违法所得27.44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整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 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8盒噜渴look®酸奶饮品和44瓶“TSINCTAO”青岛啤酒;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44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元,以上合计4027.4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