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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29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29

                                               

 

 

 

当事人:醴陵市博康堂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FDYH3J

经营场所: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湖天组

经营者:曾**  

经营范围: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用品、消毒用品、计生用品、日用品销售;一、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摆放有:10盒大阳冠脉通片(有效期至2025年1月)、2盒克拉霉素胶囊(有效期至2024.08),2瓶来婷黄体酮软胶囊(有效期至2024.12.07),1盒民生利福平胶囊(有效期至2024年10月),上述四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本局于当日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以22.12元/盒的价格从湖南浩森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大阳冠脉通片30盒,药品标签主要内容为:“国药准字Z12020199、规格:每片重0.3g、包装:药用PVC硬片、药品包装用铝箔、每板18片,每盒2板、生产日期:2022年2月15日、产品批号:CP06005、有效期至2025年1月”;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以3.5元/盒的价格从长沙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克拉霉素胶囊2盒,药品标签主要内容为:“国药准字H20058223、规格:0.25g,包装:铝塑包装,6粒/板,1板/盒、生产日期:20220914、产品批号:B220905、有效期至2024.08”;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以7.25元/瓶的价格从湖南康道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来婷黄体酮软胶囊2瓶,药品标签主要内容为:“国药准字H20040982、规格0.1g、包装:塑料瓶装,6粒/瓶,生产日期:2021.12.08、产品批号:211207、有效期至2024.12.07”,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以23元/盒的价格从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民生利福平胶囊1盒,药品标签主要内容为:“国药准字H33022466、规格:0.15g、包装: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100粒/瓶、生产日期:20221101、产品批号:C22K133、有效期至2024年10月”。当事人购进的药品均摆放在药房货架上,用于对顾客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4日检查时止,上述四种药品超过有效期仍与其它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同摆放在药柜中;大阳冠脉通片已经销售了20盒,销售价格为68元/盒,剩余10盒;克拉霉素胶囊2盒未销售;来婷黄体酮软胶囊2瓶未销售;民生利福平胶囊1盒未销售;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进行记录,无法查实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8*10+8*2+15*2+30*1=75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曾宠黔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3页、现场照片打印件5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药品货架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它在有效期内药品的摆放一起,未作任何标识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5]0523号及《送达回证》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曾宠黔《询问笔录》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购进电子发票、货物清单打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的来源以及时间、价格、数量;

证据六: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5]0521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等相关义务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曾**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12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756元,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大阳冠脉通片”10盒、“克拉霉素胶囊”2盒、“来婷黄体酮软胶囊”2瓶、“民生利福平胶囊2盒;

二、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