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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38号

发布时间:2025-06-13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38

                                               

 

 

 

当事人:醴陵市富源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C3EG74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湖下村吴家老屋组226号

经营者:钟**

2025年4月18日,我局接到市民投诉购买了过期食品,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待售柜上“无穷农场”盐焗鸡蛋2个(生产单位:无穷食品(泗水)有限公司,净含量30g,生产日期2024年9月21日,保质期180天)、“豫道”香辣牛肉板面5桶(制造商:河南豫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净含量:配料150g面饼100g,生产日期2024年6月12日,保质期10个月)截止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同时,上述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在同一货柜上,未做区分。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但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5〕12-17号),要求当事人履行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并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于2022年12月2日经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负责人称其货柜上的“无穷农场”盐焗鸡蛋是购进价格为1.5元/个,销售价格2元/个,豫道”香辣牛肉板面购进价格4.5元/桶,销售价格5元/桶,未能提供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但自超过保质期后只销售给投诉人两个“无穷农场”盐焗鸡蛋。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金额共计4元,获利1元;当事人现场被我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为29元,加上销售出去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4元,共计33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我局能查实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总货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为1元;当事人2014年9于17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分,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2025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时的照片5张;证明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5〕12-17号)1份,证明已对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

证据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无穷农场”盐焗鸡蛋2个和豫道”香辣牛肉板面5桶;

证据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当事人经营的“无穷农场”盐焗鸡蛋和豫道”香辣牛肉板面货值情况;三、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的理由和原因;

证据2024年9月17日对当事人日常检查填写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以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不是初次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负责人钟*旭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12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货架上摆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未做明显区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有消费者投诉购买过该过期食品,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无穷农场”盐焗鸡蛋和豫道”香辣牛肉板面视为待销售状态。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3元,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无穷农场”盐焗鸡蛋2个和豫道”香辣牛肉板面5桶;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元,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合计5001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