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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89号
发布时间:2025-06-18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321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89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7563****)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泉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朱**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回放风险预警视频监控发现:2025 年 5 月 16 日 5 时 38 分至 55 分 42 号精筛(危险等级 1.1-2、 限药量 80kg),员工进行黑火药(粒状)出料作业,出料 7 袋(50kg/袋)合计 350kg,超核定药物量 270kg。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4 94 号,证明 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 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189 号 ,证明 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的检查下达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462 号, 证明 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30 号 ,证明 2025 年 5 月 16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朱**,工区负责人刘*、安全员汤*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有黑火药(粒状)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朱**,工区负责人刘*、安全员汤*各 1 份),证明总经理朱**,工区负责人刘*、安全员汤*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朱**、安全员汤*各 1 份),证明总经理朱**、安全员汤*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朱**,工区负责人刘*、安全员汤*任命书 1 份, 证明朱**,刘*、汤*是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工区负责人、安全员。
第十一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3 张,经该公司安全员汤*签字确认,证明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醴瑶工区 42 号精筛工房超药量生产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你单位 42 号精筛工房超药量生产的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 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要求,违反了《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 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 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第一 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你单位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你单位限期 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