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384号
发布时间:2025-06-19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373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6-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8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醴陵市****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欧**,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金山社区***,联系电话:133****2728。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使用4500千克以上(不含4500千克)普通货运车辆(湘BA****)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5月21日0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李孝龙和胡正(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095、18020817098)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凤凰大道处公路上实施行政 检查时,示意运行至该地的湘BA****南骏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本机关执法人员向该车驾驶员廖*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 车驾驶员是廖*,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是你单位。车上装载21吨瓷泥,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均楚镇装载的,运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凤凰大道,此趟运费630元(由 你单位收取,暂未收取)。驾驶员廖*当场提供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人员从业 资格证》电子证照(证号:430************059;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但不能提供该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 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欧**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84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 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 “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 可,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违法 所得超过1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少于5000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 “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