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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441号
发布时间:2025-06-20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399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6-2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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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44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潘**,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18,联 系电话:137****4953,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大障镇斋江村*****,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上级机关交办的,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对你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 规收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接12345市长热线网上派单线索:内容是市民投 诉湘B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潘建良不打表,并且未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一事。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彭友龙(执法证号分别为:18020817117、18020817105)通过电 话询问投诉人以及调取出租车监控平台数据等方式调查核实,2025年6月10日11点48 分32秒你驾驶的湘BX****巡游出租汽车在醴陵高铁站搭载两名乘客(投诉人和朋友),到醴陵陶瓷国际会展服务中心下车时,计程计价设备显示车费37元,你实际通过微信方式收取了投诉人40元车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行驶证、驾驶证、询问笔录、出租车监控平台数据、微信收取车费图片、音频资料、网上交办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图片等证 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44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十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60 号)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 价设备、违规收费,处罚基准:处二百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