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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442号 

发布时间:2025-06-20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44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31,联系 电话:173****2750,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峤岭村******,职业:驾驶 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驾驶湘A5****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 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6月13日11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彭友龙(执法证号分 别是:18020817117、18020817105)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醴陵市浦口镇人民政府门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A5****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示 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为冷藏车,车牌湘A5****,车型为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湖南维帅物流有限公司,该车车主和驾驶员都是你,车上装载5件正大鸡肫 (冻品),4件众兴30片开边猪脚,2件6579后同(筒子骨),1件承飞L散爪子(黄色 胶带),2件单冻圆肚,从长沙市雨花区秦氏冷冻食品经营部装载的,运到醴陵王仙、浦口、白兔潭等冷冻批发部,运费是700元(暂未收取,到达目的地由你收取)。你当场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 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未查询到湘A5****豪沃牌轻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 证》及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询问笔录、 视频资料、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 息截图、冻品销售单图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经过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44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 “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责 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 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