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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43号

发布时间:2025-06-20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43

                                               

 

 

 

当事人:醴陵建宸高级中学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CQE1CP2G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碧山村、万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株洲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收取了学生超标准收取作业本费、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取联考费和打印资料费,涉嫌价格违法。本局于2025年1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分别取得了当事人的相关证照、相关收费标准及凭证,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2023年下学期至2025年上学期,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向学生收取了打印资料费135834.82元,收取联考费34275元,超标准收取作业本19905元,合计金额190014.822025424日我局责令当事人退还上述费用,当事人已全部清退,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株洲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的真实身份,并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事宜;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财务刘**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联考费、打印资料费170109.82元的事实,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学生作业本费19905元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醴陵金鹰高中2023年秋季收费标准报告》《醴陵建宸高中2024年秋季收费标准报告》文件复印件1份、《醴陵建宸高级中学学生在校人数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新生学费及代收费的标准;

8、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采购教材教辅教参支付凭证》4份共25页,《新邵县严塘镇远航文化用品店教材和联考费用支付凭证》2份共4页,《联考发票》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2023年下学期至2025年上学期收取教材教辅费和联考费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采购作业本发票》1 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学生作业本费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复印文件资料数量记录台账》1 份共263页,证明:当事人收取学生打印资料费的事实;

11、执法人员制作的《建宸高中教材教辅价格检查明细表》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学生作业本费的金额以及2023年下学期到2025年上学期收取联考费、打印资料费的事实

1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23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株发改2023113以及《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24年度 秋季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2484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下学期到2025年上学期收取联考费、打印资料费,超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涉嫌价格法;

1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51301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清退多收的联考费、打印资料费,超标准收取作业本费合计价款232510.82元;

14当事人出具的《关于退款金额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因工作人员疏漏,未将征订的高中英语听力课本(合计42496元)纳入教材成本核算材料中。

15当事人出具的退情况的说明》。证明:当事人2025425日起至202556日止,已清退多收的联考费、打印资料费超标准收取作业本费合计价款190020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13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立项目收取联考费、打印资料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学生作业本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清退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小。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0(柒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