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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2006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2006

名称:醴陵市****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EG******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丁家坊居委会******

经营者:*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泉沅村******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0********

你于2025519日,在醴陵市李畋路实施了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5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5191546分许,在醴陵市李畋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5161546分、20255171557分,均发现你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多次出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店外堆物、经营面积为5.4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醴陵市****餐饮店涉嫌违法通知书(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5〕第0001298号);

3.醴陵市****餐饮店涉嫌违法改正复查记录;

4.醴陵市****餐饮店调查(询问)通知书(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5〕第2006号);

5.醴陵市****餐饮店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2006号);

6.醴陵市****餐饮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责令改正复查记录;

7.醴陵市****餐饮店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8.经营者游*的调查(询问)笔录;

9.经营者*身份证印件;

10.醴陵市****餐饮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5191546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2006号),责令你立即整改店外堆物、经营行为,我机关于 2025520152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2006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日内整改店外堆物、经营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20256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200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610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整改店外堆物、经营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623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