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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385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访问量:次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461
- 发文机关: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时间:2025-06-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8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夏**,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33,联系电话:135****3499,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对你涉嫌对总质量4500千克 以上(不包括4500千克)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湘 AL****东风牌重型栏板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5月22日15时5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徐青(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8、18020817077)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106国道船湾镇狮力村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湘AL****东风牌重型栏板货车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该车驾驶员夏友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 经调查,该车车牌湘AL****,该车车型东风牌重型栏板货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你。车上装载树苗,从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运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运费是 1800元。该车驾驶员夏友当场出示了本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 (证号:430************21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不能 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互联网道路 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夏**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85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106) 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违反规定,但不符合不予处 罚的情形的;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一千五百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