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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98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39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637,联系电话:187****9081,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左权镇新阳乡******,职业:驾驶员,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涉嫌使用超过4500千克普通货运车辆(湘B****A)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04月28日13时4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杨立丰和彭艳飞(执法证号 分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092)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凤凰大道处公路上实施行政检查时,示意运行至该地的湘B****A陕汽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驾驶员是你,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是醴陵市岳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实际所有人是你。车上装载38吨混凝土,从湖南省醴陵市世昌建材有限公司装载的,运到湖南省醴陵市醴娄高速一标分部,此趟运费400元(由你收取,暂未收取)。你当场提供本 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证号:430************637; 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但不能提供该车车辆《道路运输证》 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398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20): “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 可,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违法 所得超过1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少于5000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