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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449号

发布时间:2025-06-25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44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360************83X,联 系电话:139****5355,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岗上镇万舍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对你涉嫌对超过4500千克以 上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赣AG****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 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5年6月12日15时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王知、徐青(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168、18020817077)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1915醴陵国际陶瓷 文化特色街区路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赣AG****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该车驾驶员刘**出示了执法证 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车牌赣AG****,该车车型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 货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你。车上装载水泥,从湖南省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 村,运到湖南省醴陵市陶子湖。运费是300元。该车驾驶员刘**当场出示了本人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证号:360************819;从业资格 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不能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等其他合法有 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互联网道路 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图,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6月17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449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106):“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违反规定,但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处一 千元以上少于一千五百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