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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4004号
发布时间:2025-06-25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488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6-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4004号
名称:醴陵市****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
经营者:何**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
联系电话:139********
你于2025年06月03日,在醴陵市云岩路实施了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6月0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06月03日15时23分,在醴陵市云岩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5月20日09时56分、2025年05月28日09时52分,均发现你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该行为多次出现。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你店外堆物、经营的物品为:店铺所回收的废品,其店外堆物、经营的占地面积为长3.1米,宽2.3米,合计7.1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一);
2、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二);
3、行政处罚检查记录(三);
4、《涉嫌违法通知书》;
5、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调查(询问)笔录;
11、当事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影印件。
12、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7008号)
13、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4〕第6009号)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06月03日15时23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4004号),责令你于2025年06月05日08时00分前将店外堆放的废品全部清理完毕。我机关于 2025年06月05日09时2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我机关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4004号)所规定时间及方式进行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06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4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06月17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起立即停止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 年 6 月 25 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