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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3003号
发布时间:2025-06-2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524
- 发文机关:市城管局
- 发布时间:2025-06-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城管局
- 状 态: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3003号
名 称:醴陵市**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R******
经 营 者:吴**
经营者身份证号:430281************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金东陶子湖******
联系电话:186********
你店于2025年5月19日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金东陶子湖******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5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店于2025年4月28日10时20分许、2025年4月30日10时18分许、2025年5月19日10时46分许均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复查发现,你店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经现场勘验,你店店外堆物、经营占地面积为10.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调查(询问)笔录;
8、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9、醴陵市**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影印件;
10、吴**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5年5月19日10时46分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3003号),责令你于2025年5月20日9时00分前限期清除店外经营物品。我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11时05分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发现你店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并出现反复的情况。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店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个工作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拟对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3003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25年6月10日签收。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店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个工作日内改正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店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账号:800109707211018,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6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