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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83号

发布时间:2025-06-30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8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L22218****)

地址:醴陵市经济开发区一期1栋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10 月 1 日 15 时 43 分,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维修工缪**对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19#机械装药/封口工房装药机械进行检修 ,违规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一起机械维修爆炸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 号)、《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书》(株安办函〔2024〕58 号)要求,醴陵市人民政府依法迅速成立了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划分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机械维修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且存在瞒报行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醴陵市"10·1"爆炸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扫描件 1 份。

第二组证据: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一般机械维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 1 份,证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机械维修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且存在瞒报行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组证据: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询问笔录》2 份、 生产厂长瞿**《询问笔录》2 份,证明醴陵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对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维修工缪**对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19#机械装药/封口工房装药机械进行检修 ,违规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一起机械维修爆炸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法人代表陈**、厂长瞿**有关事故的情况,证实了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未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瞒报行为。

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五组证据: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身份证》 复印件 1份,证明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的有效身份。

第六组证据: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法人代表陈** 2023 年工资收入明细证明,证明法人代表陈**2023 年工资收入为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造成 1 人死亡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行为。

其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之规定。

一、该公司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二、该公司存在瞒报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