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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92号
发布时间:2025-06-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572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92号
被处罚人:陈** 性别:男
身份证:430************011 联系电话:133********
所在单位: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醴陵市经济开发区一期1栋***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一、案件的基本情况:2024 年 10 月 1 日 15 时 43 分,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维修工缪**对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19# 机械装药/封口工房装药机械进行检修 ,违规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一起机械维修爆炸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 号)、《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书》(株安办函〔2024〕58 号)要求,醴陵市人民政府依法迅速成立了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 0·1”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划分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机械维修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且存在瞒报行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醴陵市“10·1”爆炸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扫描件 1 份。
第二组证据: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0·1”一般机械维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 1 份,证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0·1”机械维修爆炸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操作引发的,且存在瞒报行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组证据: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询问笔录》2 份、 生产厂长瞿**《询问笔录》2 份,证明醴陵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对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维修工缪**对醴陵佳欣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19#机械装药/封口工房装药机械进行检修 ,违规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一起机械维修爆炸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了法人代表陈**有关事故的情况,证实了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瞒报行为。
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属于合法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五组证据: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身份证》 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的有效身份。
第六组证据: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法人代表陈** 2023年工资收入明细证明,证明法人代表陈**2023年工资收入为伍万肆仟贰佰元整。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教育不到位,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之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100%的罚款之规定。 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叁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