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93号
发布时间:2025-06-30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573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6-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93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572231****)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柏大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杨**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经核实:醴陵市金达意出口烟花鞭炮厂安全生产许可 证(湘)YH 安许证字〔2023〕021565,该企业一工区许可范围:玩具类(线香型/ 晨光花,C、D 级)、升空类(旋转升空烟花,C 级),通过风险预警视频监控回放 2025 年 5 月 19 日一工区 70 号组装包装车间,从事瀑布产品组装包装作业 (该产品许可类别为:架子烟花类),现场发现成品仓库存放"天鹅湖瀑布" 成品。
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559 号 ;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249 号;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21号;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61 号;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杨**、安全员林**各 1 份);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杨**、安全员林**各 1 份 );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杨**、安全员林**各 1 份);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杨**、安全员林**任命书各 1 份;
第十一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4 张,经该企业总经理杨**签字确认。
你单位超许可范围生产和储存瀑布产品(天鹅湖瀑布)的行为,不符合《烟 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第 4.2"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的要求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超出一类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