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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54号

发布时间:2025-07-01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54

                                               

 

 

 

当事人:醴陵市阿姨家的零食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P481626               

住所: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城市风景住宅小区A1栋111

法定代表人:何**                           

2025年5月13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阿姨家的零食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该店的货架上摆放有开心果、松子、葵瓜子、馒头仔等散装食品和一些预包装食品,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8月6日至检查之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20日前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申请立案。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城市风景住宅小区A栋111号设立“醴陵市阿姨家的零食店”。当事人自2024年86日开始至本局检查之日止,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开心果、松子、葵瓜子、馒头仔等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额为12000元,获利600元。当事人建立财务账目。执法人员5月13日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20日前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2025年5月21日止,当事人仍然未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正在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事实以及相关经营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许可经营状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第1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1.从轻情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但少于6.5万元罚款;或者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但少于13倍的处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56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