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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5〕0476号

发布时间:2025-07-02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5〕047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雍**,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34,联 系电话:135****3799,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西湖寺村*******,职 业:驾驶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涉嫌驾驶车辆(湘 BA****)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A****四轴载货汽车于2025年06月25日10时20分,行驶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泗汾镇处公路上,本机关执法人员杨立丰和彭艳飞(执法证号分别是:18020817163、18020817092)经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 该车进行行政检查。经调查,该车为四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31000千 克,车上所装载货物为废石(可分解物品),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茶山镇装载的, 运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本机关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立三卸载点超限运输检 测设备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6810千克,超限25810千克,超限率为83.2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立三卸载点超限超载过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 笔录、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雍**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5〕047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 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 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治 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关 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 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五十的,违法程度:较重,对超 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五百元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 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