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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12号

发布时间:2025-07-04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1012

名称:醴陵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C3******

经营者:王*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文化商业广场联华超市*****

联系电话:187********

你于2025年5月16日8时43分来龙门街道文化商业广场联华超市*****张贴广告品,涉嫌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5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5月16日8时43分来龙门街道文化商业广场联华超市*****张贴广告品,事实成立。经现场勘验,你在文化商业广场联华超市一楼进口处张贴6处广告品,其中粘贴性广告品3处,宣传海报3处;粘贴性广告品有2处内容为“蜜雪冰城、扫码点单、冲、快人一步”,1处内容为“蜜雪冰城、支付宝、扫码点单更快哦”;宣传海报内容为“蜜雪冰城、雪王推荐、¥9大港式杨枝甘露、¥8大芋圆葡萄、¥9大草莓啵啵、¥7大蜜桃四季春、¥6中/¥8大珍珠奶茶、¥6大棒打鲜橙”。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涉嫌违法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涉违通字〔2025〕第0001083号)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12号)

5、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调(询)通字〔2025〕第1012号)

8、调查(询问)笔录

9、醴陵市****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10、经营者王*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在户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品的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1012号),并要求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9时42分进行复查,发现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在户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立即清除已张贴的广告品,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256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醴)城行字〔2025〕第1012),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2025年6月10日当场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立即清除已张贴的广告品,决定对你: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73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