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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8号

发布时间:2025-07-07 访问量: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字〔2025-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醴陵市黄细林牲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AKTP496                      

地址:醴陵市石亭镇樟树村早禾塘组20

经营者:黄细林

我局于202542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目前存栏生猪1500头,养殖粪污—收集—1级沼气池—3级沉淀—1级沼气池—4级沉淀池—用于种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建设粪污干湿分离设施,新建的4级沉淀池未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设置顶盖防止雨水进入,沉淀池墙体外侧底部存在约10公分防渗层缺失,内侧因保养不到位出现裂纹,未按规范进行有效防渗硬化处理,最后一级沉淀池墙体底部红砖缝隙有养殖废水渗出,流入场外农田。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2025425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2025430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事实

3.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619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字〔2025〕醴-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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