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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94号

发布时间:2025-07-07 访问量: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94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1****)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1、通过风险预警视频监控回放发现:2025 年 6 月 13 日当天,143 号结鞭中转(危险等级 1.3)工房有 2 名员工在工房门口从事包装作业;2、现场检查时发现:146 号封口中转(危险等级 1.3)工房设计为 1 栋 1 间,实际是 1 栋 2 间,其中 1 间存放封口药饼,另外 1 间存放鞭炮成品。

证据:证据 1:《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582 号;

证据 2 :《行政检查通知书》(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271 号;

证据 3:《现场检 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43 号;

证据 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76 号;

证据 5:《询问笔录》2 份(总经理刘*、安全员李*各 1 份);

证据 6: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份;

证据 7: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 8:刘*、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9:《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10:湖南湘皖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任命书》、安全员李*《任命书》复印件各 1 份;

证据 11:现场拍摄照片:4 张,入企检查视频 1 份,视频监控回放 1 份。

你单位 143 号结鞭中转员工在工房门口从事包装作业的行为和 146 号封口中转存放鞭炮成品的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2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 的要求,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 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烟花爆竹企业 1.3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