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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醴-9号
发布时间:2025-07-11 访问量:次 作者:综合协调股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749
- 发文机关:综合协调股
- 发布时间:2025-07-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5〕醴-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王仙建华造纸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7565957W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老屋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建华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勘查,你单位2025年4月3日未生产,废水循环水池内废水水位接近池底,好氧池内放置一个水泵,用绳子栓在水管上固定,水泵连接软管,循环水池旁围墙外有一根白色塑料管道正在向店香河外排少量废水,执法人员在管道末端对外排废水采集水样,经检测,水样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分别是46mg/L、1.83×103mg/L、2.40mg/L、5.16mg/L、17.4mg/L。2025年4月8日,你单位废水循环池旁雨水沟进地下的水泥涵管边缘和管壁内有白色痕迹,化学药品仓库内有软管堆放。经调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3日利用水泵将好氧池内废水通过软管经雨水沟地下水泥涵管外排至店香河,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将废水直接外排环境的事实。
3.其他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5〕醴-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单位于2025年4月18日提交《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表示在执法人员到场前已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排放时间短,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投入资金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且愿意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请求从轻处罚。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鉴于你单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积极配合调查,坦白违法事实,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经案审会审议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