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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71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71

                                               

 

 

 

当事人:醴陵市大迈电竞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K83JYXK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文化商业步行街Z区综合楼

经营者: 陈**  

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醴陵市大迈电竞酒店涉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电竞电脑。2025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大迈电竞酒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竞电脑均为组装机,整机主机未发现强制性认证标志(3C认证标志)。当事人对外经营的有房间有14间,其中共有电竞房间12间,共计电脑25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本局于202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长沙市芙蓉区金通电子产品经营部采购25台电脑的配件,组装成整机后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电竞房电脑配置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用于经营活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其配置的INTEL-散装-新I7-12700F(12代)的CPU,微星PRO B760M-XDDR5工包的主板,金士顿骇客FURY 16G-5200 DDR5野兽的内存条,微星RTX4060-8GVENTUS 2X BLACK 0C的显卡,九州风神电源-PF700D 白牌 额定700W,当事人承认该批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酒店电竞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投诉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单1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在美团网站经营电竞房的截图打印件2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书证;

证据四: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醴陵市大迈电竞酒店电脑采购清单明细》1份、结账单查询记录1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脑电源及显示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书证;

证据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书证。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2025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罚告〔2025〕15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且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