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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72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访问量:次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808
- 发文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7-16
- 有 效 期 :2028-07-16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5〕172号
当事人:醴陵市福雪米甜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DX99FE4H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春天国际2栋109号
经营者:周*
2025年5月19日,本局来龙门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春天国际2栋109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自制饮品服务,现场设有操作台、堂食区、冰柜,操作区摆放有各种制作饮品的食品原材料,其中一罐薏仁罐头(已开封,生产日期:2023/02/21,保质期24个月),两包切丝海苔(一包已开封正使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1日,保质期6个月),两包丘比沙拉酱(已开封,生产日期:20240807,保质期9个月),两包辣椒粉(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5日,保质期180天),一包西米龙珠(净含量:1kg/包,生产日期:20240329,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操作间待使用,现场有一名员工正在制作饮品,现场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现场实施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9月开业至今一直在从事自制饮品销售,经询问当事人和查询相关进货票据,当事人从网上购买食品原料用于制作饮品售卖给消费者,薏仁罐头是11元/罐购进,切丝海苔12元/包购进,丘比沙拉酱是13元/包购进,辣椒粉是13元/包购进,西米龙珠是18元/包购进,上述共计货值金额105元。薏仁罐头是做薏仁豆花用的,切丝海苔、丘比沙拉酱和辣椒粉做拌面用的,西米龙珠是豆花里添加的一种辅料根据客户需要再添加。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使用了,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5年5月19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我局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5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5﹞01-46号)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证据五、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经营前述食品;”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7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第164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货值金额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罚款的数额原则上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罐薏仁罐头,两包切丝海苔,两包丘比沙拉酱,两包辣椒粉,一包西米龙珠;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账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