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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73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73

                                               

 

 

 

当事人:张*珍

身份证号码:430***************

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对投诉人所投诉的事项进行检查,发现在醴陵市泗汾镇泗汾村湖头山组经营现场的14包和成天下槟榔干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无法获取正常信息,经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初步核查,上述槟榔是当事人张*珍在经营。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月份开始,在醴陵市泗汾镇泗汾村湖头山组从事槟榔经营,至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从事槟榔经营活动未经设立登记,销售额为9300元,获利1488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以42元/包的价格购进2大袋(10包/袋,48克/包)和成天下槟榔干(金石之交),分别于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18日以50元/包的价格各销售3包,至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剩余14包;经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20包和成天下槟榔干(金石之交),产品内、外包装袋上都标有“”,而“”是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30092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3页和现场照片打印件1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和成天下槟榔干扫描二微码信息异常等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和成天下槟榔干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助调查并对当事人经营的和成天下槟榔干进行鉴定的事实。

证据六:《鉴定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和成天下槟榔干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证据七: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授权委托书》和《商标许可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是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证明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对产品进行鉴定的资格。

证据八:对当事人张*珍《询问笔录》两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

证据九:《情况说明》1份和说明人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当事人张荣珍。

证据十:《送货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槟榔产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张*珍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告字〔2025〕16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槟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和成天下槟榔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市场主体信息,也未能提供供货商身份信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000元,上述情况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章第一节第三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或者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或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少于7.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可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14包和成天下槟榔干侵权商品;

二、没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1488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4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48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