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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处罚字〔2025〕第175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访问量: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5175

                                               

 

 

 

当事人:醴陵市虞兴烟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DLNR86Y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解放路154号门面

经营者:虞**   

2025年5月21日,本局收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5】第47号),关于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成品卷烟一事。向本局提出依法对虞**调查处理的建议。即日,本局对虞**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1年11月,虞**租赁醴陵市瓷城大道板建综合楼三号门面设立“醴陵市虞兴烟酒行”,从事食品销售。2025年1月开始从事香烟经营。2025年5月2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醴陵市虞兴烟酒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检查时,店内库存香烟制品35条,经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核定,该店待售香烟制品货值为21500元。 随即将案件移送本局处理。本局调查时当事人自述从2025年1月至调查时止,共销售两条白沙(硬和气生财)和两条黄芙蓉王(硬),销售额共计为1260元,利润是120元。未建立财务账。至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276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移送材料清单。证明2025年5月2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检查现场情况,涉案香烟核价情况,以及将案件移交本局调查的事实。

2.对虞**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情况。

3.醴陵市虞兴烟酒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醴陵市虞兴烟酒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资质。      

5.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虞**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本局于2025年7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罚告字〔2025〕16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2760元,违法所得为120元,鉴于其违法经营总额较高。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三章市场规范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20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1%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9400元,合计罚没款95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办案机构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向办案人员领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也可在“湖南财政非税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查询并下载。缴纳罚款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扫取《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款;2、通过电子银行缴纳罚款(使用网银转账时必须在“转备注”里完整录入“湖南非税+缴款通知单左上角的缴款码”,如内容出错将导致缴款失败);3、持《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至银行柜台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