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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95号
发布时间:2025-07-17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831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7-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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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95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AQF****)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保丰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6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接浦口镇应急办线索,进行核查: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湘)YH 安许证字〔2023〕019064,许可范围组合烟花类(B、C)级、礼花类(小礼花,B)级。271 号辅助材料库工房内设置工作台面,从事超许可范围产品("SB3200"型地面响炮)组装钻孔安引作业(该工序危险等级 1.1-2);2、274 成品库内存放 210 箱"SB3200"产品 ,规格 23*27*72 毫米。
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5 77 号,证明 2025 年 6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266 号,证明 2025 年 6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的检查下达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39 号,证明 2025 年 6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73 号 ,证明 2025 年 6 月 1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3 份(总经理张**、安全管理员李*、技术员邓**各 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B、C)级、礼花类(小礼花,B)级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3 份(总经理张**、安全管理员李*、技术员邓**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张**、安全管理员李*、技术员邓**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张**、安全管理员李*各 1 份),证明总经理张**、安全管理员李*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3 张,经该安全管理员李*签字确认,证明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生产及 271 号辅助材料库进行组装钻孔安引工序作业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
第十一组证据:总经理张**、安全管理员李*、技术员邓**任命书 1 份, 证明总经理张**、安全员李*、技术员邓**是湖南冠球烟花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员、技术员邓**。
你单位超许可范围生产及 271 号辅助材料库进行组装钻孔安引工序作业的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 4 条一般性规定第 4.2"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和第 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要求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 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你单位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超出一类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 271 号辅助材料库进行组装钻孔安引工序作业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 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 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 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 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2 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人员认为该单位适用于上述规则。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