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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醴交处罚〔2024〕0702号 

发布时间:2025-07-18 访问量: 作者: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2024〕070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30************914,联系 电话:130****2507,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凤仪塘村*****,职业:驾驶 员,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湘BD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 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 2024年10月31日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朱锋华、邹广平执法证号分别 是:(18020817117、18020817123)等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街道醴陵 东站(进站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湘BD8****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正停靠在醴陵东 站进站口下乘客,执法人员上前向你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行政 检查,经检查,该车车主是张*,驾驶员是你,张*和你是夫妻关系,车上载有1名乘 客,2024年10月31日8时59分15秒你通过“阳光车主”手机APP软件推送的乘客出行订 单接单,从醴陵市施重文南杂店到醴陵东站,乘客手机显示订单总额24.57元,特惠 已抵扣8.64元;你手机订单显示车费18.68元(已收取)。你当场不能提供该车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其他合法有 效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手机订单图 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运政高频事项“一网通办”查询信息截 图、驾驶证和行驶证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杨*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 〔2024〕0702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序号 186):“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初次发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 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醴陵支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52号),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结算户,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 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醴陵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 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