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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4005号

发布时间:2025-07-21 访问量: 作者:市城管局 来源:市城管局 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醴)城行罚字〔2025〕第4005

姓名:胡**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森冲村******

联系电话:139********

你于2025年06月13日15时36分在醴陵市左权中路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6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06月13日,你在醴陵市左权中路将装修材料和装修工具堆放在人行道上,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16日进行责令改正复查,发现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经现场勘验,占用了长10米、宽1米,共计:10平方米的城市道路(材质为:大理石板人行道)。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行政处罚检查记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胡**调查(询问)笔录;

4.证人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8.胡**的身份证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5年06月13日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株(醴)城行停(改)通字〔2025〕第4005号】,责令你于2025年06月16日08时00分前自行撤除占用城市道路物品,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16日14时36分进行复查,你未按照责令改正要求所规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清理占用城市道理的物品,并拟对你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07月0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醴)城行告字〔2025〕第40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5年07月07日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清理占用城市道理的物品,并对你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长沙银行醴陵支行(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0715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