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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5〕98号
发布时间:2025-07-22 访问量:次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5-03875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5-07-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5〕9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9014****)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沈潭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黄*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经风险预警视频抽查回放发现:2025 年 6 月 19 日 15 时 53 分至 15 时 55 分,发现 103号药饼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1-2,限药 500kg, 定员一人)两人正在进行药饼的搬运工序。 2、经风险预警视频抽查回放发现:103号药饼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1-2)两人进行药饼的搬运工序时,一人穿短袖未穿防护服作业,另一人穿拖鞋上岗作业。
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602 号, 证明 2025 年 6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 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290 号,证明 2025 年 6 月 20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562 号,证明 2025年6月2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293 号, 证明2025年6月20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人代表黄*、专职安全员苏**各一份), 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有关情况。
第六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有组合烟花类(含烟雾型,单筒药量<25 克,C 级)生产资质。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合法安全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八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黄*、专职安全员苏**各一份), 证明总经理黄*、专职安全员苏**的有效身份。
第九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总经理黄*、专职安全员苏**各一份),证明总经理黄*、专职安全员苏**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资质。
第十组证据:总经理黄*和专职安全员苏**的任命书 2 份,证明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任命黄*为总经理和任命苏**为专职安全员的任命书。
第十一组证据:现场拍摄照片 3 张,违规视频 1 份,经总经理黄*签字确认,证明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03 号药饼中转工房的作业人员已超出工房核定的人数的违法行为存在。
针对问题 2、经风险预警视频抽查回放发现“103号药饼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 .1-2)两人作业时未按规定着装”的问题,已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企业已于 6 月 25 日完成整改。 针对问题 1、103 药饼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1-2,定员一人)作业人员已超出工房核定的人数。以上事实不符合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第 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五章烟花爆竹类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075000000026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7月14日